由于汉民族语言具有便于作成对偶的特性,所以上溯周秦典籍,下逮近代歌谣,乃至口头戏谑,常是采取这种排偶形式。这一形式是素来就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。
把对偶形式由偶然产生发展成为有意识的大量创作,这是魏晋以来逐渐讲究声律的结果。所以刘勰在写过《声律》、《章句》之后,接着就有专篇讨论这个对偶问题。他说:
这是说明在文学语言中多用对偶,也是合乎规律的。他又提出四种对法:
他把“双比空辞”叫作“言对”,“并举人验”叫作“事对”,“理殊趣合”叫作“反对”,“事异义同”叫作“正对”。这四种对法概括了对偶的主要形式,直到唐人近体诗的格式全部完成之后,又定出一种共同遵守的规格,也就是两个长短相同的句子构成对偶时,在相同的地位,它的语义要相当(也就是虚实相当),字调要相反(也就是平仄相反),才算适合对偶的法则。这好比两个人配成一对夫妻,必须是一男一女,也就是古人所说:“一阴一阳之谓道”。这样构成的对偶,结果是十分和谐的。唐人所写的五、七言律诗和骈文、律赋,都以这两条规律为绝对共遵的标准。至燕乐曲兴起之后,虽然句式的错综变化不可胜穷,但依据“奇偶相生、轻重相权”的八字法则,讲求对偶的精巧,还得提到首要的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