兴观群怨


孔子论诗之作用,曰“兴、观、群、怨”。
《论语·阳货》:
曰:小子何莫学夫诗?诗可以兴,可以观,可以群,可以怨。迩之事父,远之事君,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。
兴者,即“兴于诗,立于礼”,语出《论语·泰伯》,何晏《论语集解》引包咸注曰“言修身当先学诗”也。观者,即“观风俗之盛衰”,见郑玄注,亦“考见得失”,见朱熹注。“群”,即“群居相切磋”,见孔安国注。“怨”,即“怨刺上政”,见孔安国注。
听琴斋主人制作(更新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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